医疗事故认定三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
答卫生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卫生法律简介
我国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医疗方面主要是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提要
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卫生法概念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
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
卫生法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作了大拇指腱鞘炎手术小针刀为么麻药过后又不能弯曲 (二)
答小针刀就是外科手术,做之前患者要签知情同意书的。必须在手术室里面做的。构成医疗事故的三要素是医生诊疗行为违反诊疗指南,有严重损伤后果(及时拍照,ct,核磁诊断结果,大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诊断证明等),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确定医院的责任比例,应该在医院墙上面公示出来。国家卫计委官网上面可以查医生的执业信息,执业范围,看看是不是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及时截图截上日期保存证据。能入选2018十大记者的新闻线索,打了12320卫生计生委热线咨询结果是根据卫医发[2001]第169号文件,中医专业执业范围的都不让做针刀手术的,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或者有临床资格的中医(数量很少很少的)才能做小针刀手术,中医专业执业范围的中医给患者扎小针刀就是非法行医。小针刀手术在全国的三甲医院、中医诊所里面大范围非法行医,扎之前不用患者签知情同意书。大部分地区国家规定是按部位收费的,但是实际价格超过物价局规定的价格10倍的三甲医院多的是。
出了医疗事故后病人亲属先去投诉医生或者找医院要说法就是第一个大坑,医院干脏活的部门评估后,把你名字列入黑名单你再去照片子,就开始作假了,或者是医院把病人信息(病人名字和身份证号)套过去后,医院会改病历,客观病历改严重了,主观病历改成无过错了。怀疑医院医生犯了错误病人第一件事情是要照片子拿到诊断结果后复印全部病历(因为病历上面记载着医院、医生的全部行为,根据侵权法六十一条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利复印全部病历),病人家属复印完病历后再封存全部病历。封存时候多签几个人的名字。你不封存病历的话医院肯定会改病历的,
百度 病人被小针刀或者手术或者医院处置不当致死致残时候的应对方法 这篇文章,在新浪博客里面的文章和知乎里面的文章说了医疗事故患者维权的步骤和方法。
请大家为我介绍一下藏药方面的知试,我刚接触。 (三)
答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物纠纷的占3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成为被告已不鲜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大多数药物纠纷案件都不会简单地归责于药品生产经营者,而是要以过错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因果关系为逻辑前提,根据具体情节定案归责。概括而言,只有两种情况下生产经营者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是药品质量有瑕疵;二是药品发生了不良反应。从司法实践看,药品质量责任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证明存有质量问题,就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不同的损害结果予以判决;然而,药品不良反应则不同,需要认真鉴别和论证,才能认定生产经营者是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事由,探究医疗诉讼中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因应对策。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把不良反应定义为:“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 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且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鉴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药物纠纷的区别
医疗诉讼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即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医疗纠纷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药物纠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二者有时会出现一案并存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药物治疗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分析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言。药物纠纷可分为由药物本身引起和因药物使用引起的两类纠纷。药物本身问题包括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及上市前临床实验中没有显现的其他问题;药物使用问题包括运输储藏造成的药品变质失效,临床或OTC用药不合理(如对因对症、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问题)以及其他外部原因。可见,药物不良反应属于药物纠纷中的药物本身问题,是药物纠纷的下位概念,二者不属同一层面。由于药品不良反应是限于科技发展水平所不能认识和解决的问题,而其他药物纠纷则多是人为过失所致,因此有必要对药物不良反应进行更下一更狭义、更周延的界定,严格区分药品不良反应和其他形式的药物纠纷,以利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一、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药物纠纷案件一经鉴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在我国民法上不属于严格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经营者只要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这不具普遍性。我国药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可以免责的条款。例如,99年《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一条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02年9月1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从理论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的报告制度。2001年新修正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可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不反应的反馈、报告机制。
第三、药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四、药品不良反应的诉讼对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诉讼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些人无视基本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滥用诉权,增加了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药品生产经营者面对医疗诉讼时不能忽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诉答辩时认真分析纠纷的类别和本质,区别药品不良反应纠纷与其他药物纠纷。
第二、证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商业行为中没有过错和不足。同时证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存有过错。
第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以《药品管理法》为法律、配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药事法律体系,药品不良反应的管理亦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不能否认,现在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互相冲突,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甚至是法律盲区。只有系统研读药政法律法规,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手术后肺部严重感染,属于医疗事故吗 (四)
答构成医疗事故的三要素是有严重损伤后果证据(受伤照片,ct、磁诊断报告,别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生诊疗行为违反诊疗指南,之间还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程度确定医院的责任比例。疑似医疗事故患者要先照片子拿到诊断结果后复印全部病历。投诉医生是陷阱,是医院造假的开始。
百度搜 病人被小针刀或者手术或者医院处置不当致死致残时候的应对方法 知乎和新浪博客里面的文章说了医疗事故患者的维权步骤和方法。
看着是能管医院的部门很多,实际上都不管,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生眼里屁都不是。立法时候偏袒医生,出事的时候医生不按着法律条文做,告诉你没事,马上改病历,销毁实物证据,把你名字加入医院黑名单造假开始了。等你花大价钱请律师走司法时候,司法鉴定机构向着医院,法官向着医院,律师拿到钱之后不得罪医院,卫计委,法官只是走程序了。医,法老百姓都不懂,三甲医院和当地地卫计委连在一起的,最不是人。医疗体制不行,司法不行,维权成本太高,维权第一个环节找出医院的过错老百姓就找不出来。医疗事故频发的年代,媒体和国家也没普及医疗事故三要素是什么,也没教老百姓疑似医疗事故时候应该怎么做。小针刀闭合性手术全国大部分三甲医院的医生都是不跟你说这个是手术,不让你签知情同意书就扎了。公立医院不是之前的财政部发工资,中国公立医院早就已经没有公益性了。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医疗事故认定三要素,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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